商家耍心眼 手机电池保修期“缩水”
商家为免责擅自缩短手机电池保修期限,虽然已在发票上标明,但因违反了国家规定,最终仍被消协勒令更换商品。
消费者李先生今年6月在沙河口区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块手机电池,价格为85元钱。今年9月份,李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电池经常无法充电,到了11月份,该电池已经完全无法使用。但当李先生找到电池经营者要求维修时,经营者却指着发票上标注的“保修3个月”字样,称已过保修期,拒绝维修。
沙区消协接到李先生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发现经营者的确在当时的发票上标注了保修期三个月,但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明确规定,手机电池“三包”有效期是六个月。因此经营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且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为其更换了一块新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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