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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无权丢弃无主货物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21 0:39:16

  针对快递行业的种种“霸王条款”,上海市消保委昨日组织沪上法律专家进行深入点评,沪上快递企业现场表示,将按点评意见修改相关条款。

  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相关投诉增长迅猛。据市消保委统计,2007年仅一季度就受理325件投诉,不少消费争议都涉及到快递服务中的“霸王条款”。为此,市消保委向广大消费者征集快递服务格式条款,并召开了两次专家论证会对这些条款进行研究。

  昨日的点评会上,20多家沪上快递企业听取了专家点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认为,快递行业不同于传统的邮政行业,因此其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邮政法》,并从七个方面对快递服务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进行了深入点评。

  上海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表示,对于本次点评涉及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发送修改建议书,要求企业修改相关条款。如果企业有异议,可以召集专家、消费者召开听证会。

  法学专家点评“霸王条款”

  问题一限制赔偿责任

  条款:“未采取保价寄递的货物,如在运输中损毁、灭失的,按运费的5倍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00元。”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问题二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1:“收货人未及时提货超过30天,按无主货物处理。无主货物由承运人丢弃,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如果由于收货人原因没有提货,承运人应该对货物进行保存,并有权要求赔偿,但是无权丢弃、自行处理。

  条款2:“本公司保留对此契约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应属无效。

  问题三扩大免责事由

  条款1:“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及相关费用,……承运人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托运人未支付运费属于违约行为,快递企业不应因对方违约就免除自身的责任。

  条款2:“快件被签收之后发现的货损、货差的损失不予赔偿。”

  点评:如果收货人能证明是在胁迫、没有意志力等情况下签收的,如果发现货损,承运人仍然要承担责任。

  问题四扩大解释不可抗力

  条款:“如因空难、交通事故、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货物毁损、遗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点评:交通事故等事件有时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该条款扩大解释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责任。

  问题五任意改变索赔时效

  条款:“索赔时效自快件寄递合同签署之日起60日,超过索赔时效提出索赔的不予赔偿。”

  点评:索赔时效应从寄件人知道侵权时间算起,应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该条款改变了索赔起算点和时间。

  问题六混淆赔偿责任

  条款:“当快件因承运人原因发生丢失、损毁需要赔偿的,寄件人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点评: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并不能免除自身对于寄件人的责任,一旦货物发生丢失损坏,应先向寄件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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