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卖给购房者又抵押 律师观点:加倍赔房款
目前,广大购房者对房产的购买或投资热情很高,许多楼盘一经推出,往往遭受到购房者的疯抢。但令不少购房者头痛的是,目前有部分不负责任或不法的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在未告知购房者的情况下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者第三人,从中获得周转资金。购房者在遭遇此种情况之后,往往不知所措。
典型案例:房子卖了购房者 又抵押给银行
某公司员工刘某去年在市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一次性交付房款,该房也于今年2月份交房。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应该在交房之日起90日内(也就是今年5月以前)为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可是直到现在开发商也没有为其办理。为此刘某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为其解决,但开发商均称很忙或其他理由推脱。刘某心存疑虑,于是到成都市房管部门查询,结果发现该开发商竟然把预售给他的商品房在他们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抵押给了银行。刘某对此非常气愤,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并且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律师观点:加倍赔偿购房款和利息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方平律师。林律师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据此,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必要的措施,来应对开发商的不法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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